刘海军律师

刘海军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 刘海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非工伤需要治疗的,治疗结束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支付医疗补助实践存在争议,详细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2023-04-05
  • 刘海军
    建议说明详细情况才好解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11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023-04-05
  • 刘海军
    您说的问题,不合理。具体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23-04-05
  • 刘海军
    1、根据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规定收取物业费。已经交房但尚未入住的房屋全额收取空置房物业费; 2、空置房物业费是否全额收取分情况讨论: (1)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部分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2023-04-05
  • 刘海军
    不是工伤赔偿,建议申请工伤认定。
    2023-04-05
  • 刘海军
    您的问题建议,联系村委会问清楚。
    2023-04-03
  • 刘海军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如果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应当继续上班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2023-04-03
  • 刘海军
    有需要律师可以查询对方信息。
    2023-04-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海军
  • 执业律所: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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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19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