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终止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李某某诉称于2015年6月31日进入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8月下旬公司通知其上班至10月就不用上班了,理由是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解散清算。由于李某某已经怀孕7个月且离职后没有其他收人,因此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偿,而公司只同意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李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产假工资和12个月哺乳期工资。
【案件解析】
深入用人单位了解到,李某某于2015年6月31日进入其单位从事人事专员工作。2016年6月30日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8月26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关于生产制造型企业关停专题工作会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迅速与被申请人选行协商完成企业的清场工作。据此,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了关于终止经营的协调会宣布了停止经营并解散的决定,公布了员工补偿方案,李某某也参加了上述会议。
公司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申请人实际工作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顾及李某某怀孕,额外多支付了申请人一个月工资。且公司认为该项目的终止井非其单位原因是政府要求的,并非李某某所述经营不善解散。同时,李某某也清楚补偿的方案及暂留协助工作的情况,公司于9月30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李某某提出的产期、哺乳期待遇问题由于双方已经在2017年9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所以李某某要求9月30日以后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付。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续签劳合同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终止经营提前关闭撤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47条的规定,根据李某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而对于李某某要求的产期工资和哺乳期工资,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该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只要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宜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概括来说,如果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再具备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本案中,北京某食品公司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提前关闭撤销,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北京某食品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女职工承担着社会生产和人类再生产的双重任务,法律对于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待遇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孕期、产期、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因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责令关闭撤销的可以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更为全面。《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不能胜任工作、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这就为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撑起了保护伞。实践中,多数企业都能较好地遵守法律规定,履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企业因为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注销等而导致主体不存在,与劳动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