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变更经营方式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自2008年5月起到被申请人某房产公司销售部工作,双方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08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约定张某的岗位是房产的销售服务,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另加销售提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期限至201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张某称自2017年1月起房产公司开始不支付其基本工资,并称在2017年4月10日曾通过电话向房产公司询问此事,房产公司告知,为了适应市场要和公司发展,自2017年2月开始公司与销售部的部分职工其中包括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将销售部由部门转为外包管理形式即改为由代理人自行销售公司产品的代理形式。公司按销售情况支付代理人佣金。2017年4月初,公司将该调整通知发送到了何某的个人电子邮箱中。此后何某虽然仍从事公司房产的销售工作,并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佣金,但双方之间已是销售代理关系而不是以前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再支付何某的基本工资。另外,何某自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间的实际平均收入为8000元。何某于2017年5月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1.房产公司依双方约定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共计29800元;
2.房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
1.房产公司支付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元;
2.驳回何某的其他仲裁申请。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某与房产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何某的工作岗位和月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的比例。房产公司在2017年2月调整了公司的经营方式,将张某所在的工作部门由部门转为外包管理形式,这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主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房产公司未依法与张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经过协商,双方协商不成,则可以在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房产公司直接在2017年2月向何某发送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就称已与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既没有与何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房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房产公司应当依法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同并严格予以履行。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一方亦应规范、合法用工并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当中均有权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并履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必将面临承担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支付义务这既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更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管理的权威性,所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