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之(二十九)辞退提出辞职申请的员工是否要承担违法责任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20年3月24日入职某橡胶公司,任职保安。2020年7月25日晚,在徐某值班期间,某橡胶公司的变电器被偷窃。7月26日,徐某填写了一份《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申请表》显示,离职工作原因在“试用期不合格”一栏处打勾,离职类别在“辞职”一栏内打勾,且某橡胶公司还特别注明“保安员,试用期内不合格”。对此,徐某只确认离职申请表上的签名,对其他内容不确认,并认为当时是被某橡胶公司胁迫签名的。徐某主张某橡胶公司是无故将其辞退的。
7月27日,徐某即未去某橡胶公司上班。7月30日,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橡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的代通知金4500元。某橡胶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辨称因徐某在延长试用期内严重失职,导致某橡胶公司的变电器电缆被小偷剪断,造成了某橡胶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故某橡胶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了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即某橡胶公司在劳动仲裁时承认是其辞退了徐某。12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橡胶公司须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元,驳回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12月24日,某橡胶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橡胶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徐某未对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在劳动者已经提出辞职申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从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来判断,与劳动者是否辞职无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用人单位的解雇自由作出了一定限制。我国劳动法律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协议解除”。二是在法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贵任。
单方解除是一种法定解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又以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区分为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其中,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又称即时辞退,是指劳动者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为六种情形,分别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只要出现上述六种过错性行为,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过错性解雇行为,无须事先通知,也没有经济补偿金,是一种严厉的解雇行为,因此,我国劳动法律通过解除理由和解除程序进行了制约。从解除理由上看,《劳动合同法》将过错性解除理由主要限定在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进行解除。从解除程序上看,在过错性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但做出解除时仍要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相应的退工、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徐某提交了由其签名的辞职申请书,某橡胶公司如按相关法律规定,中,准许徐某辞职,结算徐某的工资,并为徐某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就不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但在本案中,某橡胶公司作出的却是解除徐某的行为。某橡胶公司的这一行为,虽由徐某辞职申请行为的原因而引起,但徐某的辞职行为并不导致某橡胶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某橡胶公司解除徐某的行为仍要接受法律规范的评价,某橡胶公司仍要证明解除徐某行为的合法性。某橡胶公司主张徐某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导致某橡胶公司的变电器电缆被小偷剪断,造成了某橡胶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从而依据公司规定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某橡胶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过错性解除类型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橡胶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徐某,必须证明: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公司规章制度对徐某的有效性、徐某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作出解除徐某程序上合法性。这些证据包括:某橡胶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事实的证据、某橡胶公司告知或送达徐某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公司的变电器被窃与徐某失职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某橡胶公司解除通知送达给徐某的证据。这些证据要达到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否则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可能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某橡胶公司并未完成其解除行为的举证责任,在这种状态下,某橡胶公司以徐某事先有辞职行为来主张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徐某申请辞职行为并不免除某橡胶公司的解除行为仍要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某橡胶公司要承担违法解除与徐某劳动合同的法律贵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