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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二十八)加班工资能否一年一结?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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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某等15人于半年前先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均约定加班工资以一年为周期计算,即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年度对应日“一年一结”。因上班之后有很多时间需要加班,公司累计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已经不是小数目,张某等遂多次要求公司提前支付。但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理由是既然合同已有约定就必须遵照执行,其有权拒绝变更。请问,加班工资能否“一年一结”?

答: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一年一结”。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是一个月。而就加班工资能否适用上述规定,关键在于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法定工资。答案当然毋容置疑,因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当属其列。也就是说,本案加班工资“一年一结”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本当“一月一付”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加班工资“一年一结”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拖欠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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