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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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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疫情持续不断,国际形势动荡,国内经济增长放缓大量企业面临裁员问题,针对用工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能否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能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当用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但派遣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被退回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被退回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出现《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过错被退回,也不属于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劳动者无力承担或不能正常履行相应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况,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但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继续履行完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因此,派遣单位为避免损失,应及时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与新用工单位重新建立劳务派遣协议。
      当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将该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也可以选择与该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建立在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下。如果派遣单位仍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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