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之(十八)出勤违纪,可以辞退劳动者吗?
【案情简介】
邓某是某企业出纳,在该企业工作1年多,最近连续迟到一周,每次均不超过10分钟,单位以邓某多次迟到,属于出勤违纪,予以辞退。
【法律分析】
实务中,单位经常遇到出勤有关的违纪问题。常见出勤违纪表现为迟到、早退、旷工、代打卡等。上述案例中,如果该企业没有明确迟到的严重违纪情形,直接辞退,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单方解除权,而对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进行了严格限制,旨在通过限制单位任意解除权,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有严格的实体方面的要求。
【律师建议】
但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出勤违纪进行了明确,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但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事实固定。
有的单位没有出勤记录,在员工出勤违纪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很难举证。因此,建议制作考勤记录,无论是电子考勤记录,还是纸质签到确认,均需留存。此外,电子考勤,可以在后台修改,若依据电子考勤记录辞退员工,建议保留谈话录音等,辅助证明。
第二、程度判断。
员工出勤违纪,需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可辞退。对于员工偶尔性、非主观恶意的一般性违纪行为,不亦直接辞退。
第三、制度明确。
出勤违纪予以辞退,“违纪”的并非是普通的纪律,而应该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纪律。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将出勤要求以及迟到、早退、旷工等认定标准加以明确,注明何为达到严重的程度,最大限度的降低因界定模糊造成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