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项下,哪些情况下属于加班
加班,即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想了解哪些情况属于加班之前,需先了解正常工时与加班的分界标准。
实务中,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或者44小时,人人皆知。那么,是不是超过了上述时间都属于加班呢?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那么,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从何而来呢?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因《劳动法》于1994年制定,《工作时间的规定》于1995年2月出台,因此,《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劳动法工时做了变更,40小时便由此而来。普遍认为,《工作时间的规定》系对《劳动法》做的修改,劳动者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理解了这一点,只是第一步。
“劳动者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系标准工时制的法定工作时间。但该规定并不是标准工时制的所有内涵,并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加班的唯一依据。
结合相关法律的其他规定,标准工时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有任何一个条件未满足的,均属于加班:
①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②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③每周至少保证员工休息一天。
如:周一工作6个小时,周二工作5个小时,周三工作10个小时……即使一整周总计不超过40个小时,但周三也属于超过标准工时(超时2小时)。
第二步,需要了解工时制度。
不同的工时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加班的规定亦不同。
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规定。
基于以上可知:
第一、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没有加班与否的区分。
第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可以比照标准工时的时间界定是否加班。超过标准工时的部分,即为加班。
第三、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需满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三个条件,否则,为加班。
附:工时与加班认定的关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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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 |
综合计算工时 |
不定时工时 |
工作日加点 |
每天超过8小时 每周超过40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1天 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
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不存在加班 |
不属于加班 |
休息日工作 |
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
不属于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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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工作 |
支付不低于工资300%报酬 |
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
除上海、深圳等地外,大部分地区不执行加班规定 |
备注 |
无需审批 |
需要审批 |
需要审批,个别地方高管岗位不需要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