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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案件之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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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2002年7月6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由于目前对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没有强制性规定,所有职工以事业单位未订立书面聘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未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双倍工资的,暂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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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海军
  • 执业律所: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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