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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劳动解释一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之一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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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向来是社会关注度高、司法审判急需的重要解释。之所以采取废止原有多个司法解释,重新修改制定新解释的清理模式,主要考虑:一是增强司法解释的体系性、完整性,通过重新修订整合,既统一了解释形式,也方便法官、劳动者、用人单位等查找条文。二是保持新旧司法解释内容的连续性、稳定性,对与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予以删除,对已经被前述法律吸收的条文内容不再重复,对前述法律新规定的内容予以适当补充,整体未作大规模修改。三是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对于有争议仍待司法实践探索或者法律作出新规定但适用中分歧较大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因为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将作对应调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这些法律、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还将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四是相关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认为目前劳动争议相关的司法解释纷繁复杂,建议清理修改,重新整合。这次重新修改制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统一实施劳动法律和民法典。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律不断发展、完善,为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颁布施行4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容丰富、体系庞大,跨越所谓劳动法时代和劳动合同法时代,因此也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二)相关内容与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内容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严格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制定。需要指出:一是劳动法律与民法关系问题。劳动法律属于社会法范畴,有其特有理念和规则,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民法与劳动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有关规定。例如民法典对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同,本次解释相关条文并未依照民法典规定作修改,而是与劳动合同法保持一致。但是劳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法典仍有适用余地,劳动法律中的部分概念、规则,例如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等,仍然要以民法典规定为基础;劳动关系相关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违背民法典强制性规定等。二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关系问题。可以说,劳动法是劳动法律领域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合同领域的特别法,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争议程序领域的特别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特别法为准。例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与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仲裁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等规定不一致,本次解释制定时就将原解释一、二中有关仲裁时效条文予以废止,相关案件审理可以直接援引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有利于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一,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有效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构建科学、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职责和使命。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收案数量每年超过40万件,且呈逐年递增态势。这些案件的处理,既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发展,又涉及我国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果的落实。正因为如此,本次解释制定中,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发展,例如经济补偿、赔偿金制度等,以及新形势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平衡,对原解释特别是原解释一、二有关条文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应当结合这一背景来理解。

  第三,有利于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准确理解法律。按照诉讼程序进程和劳动关系演变规律,将原解释中的相关内容整合归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原则上分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管辖、裁审衔接、当事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事项8个部分。通过归纳整合,更加有利于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完整、系统地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内容,依法维权。以裁审衔接部分为例,处理劳动争议主要依赖于调解、仲裁和诉讼3大程序,理顺诉裁衔接程序是解决劳资纠纷、畅通劳资关系的主要途径;通过对原有4个解释中涉及裁审衔接的条文归纳整合,例如依照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对先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作了完善,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促进裁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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