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之(十四)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是否受到限制?
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因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实务中,有人疑问,相较于普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单方辞职权,那么在劳务派遣这种三方劳动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出辞职有无限制?
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出辞职有限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辞职基于两种情形,情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情形二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单方解除。因此若未达成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权单方提出辞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被派遣劳动者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精神,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单方解除。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
法律通过设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辞职的权利,其目的主要是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充分调动和维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发挥最大价值,从而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是充分尊重人权。因此,劳务派遣用工作为普通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不应被排除在外,否则,除达不到上述效果外,对劳务派遣劳动者来说也不公平。
要点总结
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的,派遣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主动提出辞职,无需受到限制,但派遣单位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