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律师

刘海军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公司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如何规避无效风险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8
人浏览

公司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如何规避无效风险

企业通常都会通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完善用工,从而提高用工效益以及经济效益。

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设置用工制度,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内容合法首先是规章制度在实体上得以存在的前提,但法律不亦在内容方面作出完整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方面对规章的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最大限度的既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又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法定程序包含两大步骤:

一、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主要流程如下:

1. 经草拟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议的内容交给职工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将草案交给全体职工讨论;

2. 让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

3. 待职工的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要进行分析加工,充分吸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修改草案后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

以上程序虽然繁琐,但需严格按步骤操作,同时需保留证据,否则会存在规章制度程序瑕疵导致前功尽弃的风险。

二、公示程序。

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在劳动案件审判实践中,公示程序尤其得到裁判人员的关注,即使一个规章制度,或是企业对员工的一个惩戒约束,在内容以及其他方面都合法,而没有公示,也不会得到仲裁员和法官的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规章制度制定或重大事项决策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总会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这样就涉及到一个规章制度修改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同时也对规章制度的修改作出了程序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具体实际,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其大致流程如下:

一、提案。

员工对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依照公司提供的格式意见书或自行提供的意见书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人事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备案和适时提请讨论工作;

二、反馈。

公司对于员工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相应的时间期限给与反馈,表示公司的谢意以及公司对此种意见或建议的处理,比如告知公司暂不予处理、正在提交相关部门讨论或者适时逐级提交至总经理考虑等;

三、协商。

对于重要的、合理的或确实紧迫的规章处理意见,应当及时采纳或者经由提出意见的员工或工会进行充分而必要的协商,然后决定是否采纳;

四、修改。

企业经自行调整或协商一致取得意见后,可以启动修改程序,通过对具体内容规定的修改以及随后的法定公示程序,使得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能够从法律上生效。

 

 


以上内容由刘海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海军律师咨询。
刘海军律师
刘海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476人好评:116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190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海军
  • 执业律所: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7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19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