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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4倍LPR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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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LPR确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民间借贷利率,想必大家都很熟悉

1991年开始,我国法律便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则规定施行了很长时间,直至2015年9月1号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一则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

1.年利率不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

2.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

3.年利率在24%到36%区间的,属于自然债务性质,双方已经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反对、不推翻,但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履行的,法律不予保护,不予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修现就其中利率问题作如下介绍:

一、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24%调至四倍LPR(一年期)。

即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一年期为标准

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利率保护标准回归一条线:四倍LPR(一年期),不再设类似《民间借贷案件》中年利率24%-36%之间自然债务的灰色地带。

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反映的原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本次修订吸收了相关意见,加之,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作此调整。

三、采用最严格标准来判断利率是否超过四倍LPR。

1.逾期利率也不得超过四倍;

2.不管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逾期利息、复利或者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只要最终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相对于以最初借款人实际取得的本金作为基数换算后超过了四倍的LPR,那么都应认定为超过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不予保护;

3.“违约金”“中介费”“服务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其他费用,也应和约定利息合并后一并纳入四倍LPR内进行考量。

四、新增“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以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

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本次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回应民众关切的“职业放贷人”高利转贷等突出问题。

五、本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后对相关刑事犯罪认定可能会产生影响。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认定非法放贷为“非法经营罪”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放贷为标准之一。当时该意见规定的36%,与当时的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相一致,此次最高院决定修改调低到四倍LPR之后,不排除该意见也会做相应调整。但根据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刑事司法原则,在该意见正式修改调低利率构罪标准之前,超过四倍LPR但不到36%的放贷行为,不应适用该意见定罪量刑。

六、本次民间借贷调低利率可能会后对金融机构放贷业务的产生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规定规范对象既包括民间借贷,也包括金融机构放贷。

在金融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此前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高即系高利贷并无明确规定。但在法发(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此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亦规定:

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最高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此前都将本来只规制民间借贷的《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上限24%亦扩大适用于金融借款和互金领域。在此次最高院新的修改决定下调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之后,最高院和金融监管部门都有较大可能将金融借款和互金领域的相应利率上限予以下调。

释义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每月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文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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