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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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就规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实务指南】
一、多个被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管辖,考虑受否存在级别管辖问题,就高不就低。
二、多个被告作出相关联的数个行政行为合并管辖。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条 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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