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变化,
一是,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单方行为、合同行为等各类行政行为。
二是,保护范围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合法权益”。
三是,将拘留修改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均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四是,增加“暂扣”许可证和执照为可诉行政处罚行为。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是,发生的土地、矿藏、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申请确权,相关政府部门,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作的确权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行政复议法30条第1款:规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六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也可以来源于行政机关的事先承诺,还可以来源于行政机关的事先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规定,行政诉讼法1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
一是,刑事司法行为。
二是,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是,不具有羁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四是,重复处理行为。
五是,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六是,过程行为。
七是,协助执行行为。
八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九是,信访办理行为。
十是,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